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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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领导下、黑龙江省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黑龙江省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坚持以明德引领风尚,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各民族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品力作,为龙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通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等举措,发挥作协作为人民团体的协调和凝聚作用,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加强党的建设。

 

第四条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文学工作、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五条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

 

 

 

第六条  组织作家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和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鼓励作家充分利用我省历史文化资源创作文学作品,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九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的成长,广泛团结联系新兴文艺群体,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担负面向社会对文学从业人员进行文学评奖、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资格评审等职责。

 

第十一条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尊重少数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文学阵地建设,办好黑龙江文学馆和黑龙江作家网。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

 

第十三条  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作家的大团结,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四条  加强同兄弟省市作家协会和作家之间的联系与团结,交流经验,虚心学习,促进我省文学事业的繁荣;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十五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六条  增进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积极开展与媒体、企业等社会各界的联系合作,促进文学产业发展,营造有利于作家协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发挥文学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七条  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文学社团;做好业务由本会主管的全省性文学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九条  凡赞成本会的章程,在我省生活、学习和工作,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两人介绍,经专家评议,主席办公会审议,党政办公会批准,即为个人会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在我省工作或生活者,应为本会当然会员。会员要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自觉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崇德尚艺、潜心耕耘,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外省作家协会会员迁来我省者,通过一定程序办理转会后即为个人会员;我省作协会员调到外省者,如本人要求,本会负责将其会籍介绍给外省作协。

 

第二十条  凡赞成本会的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市、地、产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严重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全省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省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或本系统所属的本会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全省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全省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全省委员会由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全省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全省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在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各团体会员推举的全省委员会团体委员,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全省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个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全省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黑龙江省作家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作协。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

 

WRITERS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英文缩写是:WAHLJ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哈尔滨。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全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