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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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审批办法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章程》规定:“凡赞成本会的章程,在我省生活、学习和工作,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两人介绍,经专家评议,主席办公会审议,党政办公会批准,即为个人会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在我省工作或生活者,应为本会当然会员。”

以上规定为申请加入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的基本要求。同时,为了吸纳优秀文学人才,繁荣文学事业,积极慎重地做好会员发展工作,根据新形势下文学发展的需要,参照中国作家协会发展会员的标准和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身份要求

1.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省作协团体会员包括:哈尔滨市作协、齐齐哈尔市作协、牡丹江市作协、佳木斯市作协、大庆市作协、鸡西市作协、双鸭山市作协、伊春市作协、七台河市作协、鹤岗市作协、绥化市作协、黑河市作协、大兴安岭地区作协、绥芬河市作协、北大荒作协、哈尔滨铁路局作协、黑龙江省森工作协、大庆油田作协、黑龙江省煤矿作协、黑龙江省电力作协、黑龙江省金融作协)

2.省直(中直)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入会条件者。

3.军队系统符合入会条件者。

4.其他符合入会条件者。

(二)申请者文学成果要求

申请者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报纸或有影响力的文学网站上发表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文学作品,有在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的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或长期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翻译、组织或与文学创作相关联的其他文艺门类工作,成绩突出。

1.从事文学创作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荣获国家级大奖,如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作者;文学作品荣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荣获省委宣传部组织的文艺奖及国家行业系统部级文学奖项的获得者(不含征文类评奖)。

(2)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文学作品2篇以上或者3万字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文学期刊发表作品不少于8万字;或在省级以上文学期刊发表作品不少于15万字(诗歌每10行按1000字计);或作品多次被全国重要文学期刊选载、转载、推介,有独立创作并结集出版的个人作品(必须为国家正式出版物)1部(其中短篇作品结集出版的文学作品集须有至少四分之一文字曾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报刊上发表)。

(3)在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文学网站上,发表平均订阅量2000以上的原创完本文学作品不少于100万字;或发表原创文学作品数量不少于100万字,且至少一部原创完本文学作品累计阅读人数不低于50万。

(4)影视、戏剧作品参照以上发表或出版条件计算。影视、戏剧作品公映或公演视同发表。

(5)从事多种文学体裁创作的作者,参照上述条件综合考虑其创作成果。

2.从事文学理论批评、文学翻译、文学期刊编辑、文学教学工作10年以上,已经取得副高职以上业务职称,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5篇以上与文学相关的作品,在文学界、学术界有一定影响。

3.担任省作协团体会员和各级作协主要领导职务3年以上,发表过一定数量作品,组织工作突出。

(三)倾斜原则

1、对少数民族作者,尤其是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作者、母语写作的作者及民族文学翻译工作者,可给予适当的倾斜。

2、鲁迅文学院高研班学员、获中国作协重点作品扶持项目的作者、青年作者成就突出者,可给予适当倾斜。

二、申请推荐途径

1.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申请者,由团体会员向本会推荐。同属两个以上团体会员单位的申请者,只能选择一个所属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2.省直(中直)单位、军队系统的申请者,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由两名省作协个人会员推荐。

三、申请审批程序

省作协每年审批一次新会员。每年1月至12月接受下一年度入会申请。组联处核实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召开主席办公会讨论审批新会员,结果经党政办公会批准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当年度新会员名单。

(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者可在黑龙江作家网下载打印或向所属团体会员索取申请表,并向所属团体会员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单位盖章、团体会员推荐意见齐全;

2.《文学创作活动小传》(一式两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4.代表性文学作品(一式一份):

(1)结集出版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专集:请提供本人独立创作并结集出版文学专集的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并提供有代表性的个人文学专集1-2部(原件、复印件均可)。申报专集均须经中国版本图书馆查询核实为国家合法出版物者。自费或合作出书情况应作出说明。非法出版物为无效材料。

(2)期刊、报纸发表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作品:请提供在全国公开发行文学期刊或报纸上所发表的代表性作品,原件、复印件均可。如非原件,请提供作品发表当期刊物封面(或当日报纸版头)、目录及作品全文复印件。其他未提交刊发作品须开列作品目录,注明发表时间,刊物报纸名称,作品名称、体裁、字数。

(3)其他:

网络文学作品,请提供在持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上发表原创文学作品,打印稿不少于10万字。另需提供所申报作品的网站后台截图(包括书名、作者个人信息页面,以及订阅数据或销售数据)、申报作品与网站合约复印件(包含作者信息、书名、网站信息);如获得奖项、版权改编等,请提供相应照片或截图;出版或刊物发表的,请提供出版物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等相关复印件;如有榜单截图可一并提供。网络发表作品须符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者须拥有作品著作权。

影视、戏剧作品,可提供文学脚本、相应影像材料和公演、公映证明。

翻译作品,请另附不少于20页的翻译作品原文复印件。

3.获奖情况及作品影响:请提供省级以上重要文学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作品被重要文学选刊、文艺理论刊物选载及评论等情况,请提供相关文字材料。

申请者应按照要求将上述材料提交所属省作协团体会员,由团体会员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申请材料统一提交省作协组联处。省直(中直)单位申请者应按照要求由两名省作协会员亲笔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纸质申请材料直接提交省作协组联处。

申请者应将《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文学创作活动小传》电子版以“团体会员+姓名”格式命名,发送至邮箱:zlc9910@163.com。

省作协组联处每年1月至12月接受次年度入会申请。个人申请者及团体会员推荐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所有申请材料,方可参加下年度审批。材料不全或逾期申报者,将顺延至下一年度讨论审批。

(二)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主要发挥咨询、评议、推荐作用。在审读评委库中抽取专家,由组联处组织专家审读作品,并提出推荐意见,供主席办公会参考。

(三)主席办公会讨论

召开省作协党组书记、主席、副主席、评审专家参加的主席办公会,由评审专家逐一汇报推荐意见,省作协党组书记、主席、副主席讨论通过后形成拟发展个人会员名单。

(四)党政办公会批准

主席办公会后,召开党政办公会对拟发展个人会员名单进行复核、批准。

(五)公示

拟发展个人会员名单在黑龙江作家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组联处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和问题进行核查后,报省作协领导班子研究。

(六)公布

新会员名单在黑龙江作家网公布。

(七)办理入会手续

新会员名单公布后,新会员按通知要求办理入会手续。

四、工作纪律

1.严禁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专家、工作人员不得有接受申请者吃请、财物等任何可能影响会员发展公正的行为,不得泄露相关工作情况。

2.专家评审时,专家和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申请入会,应实行回避,退出评审工作。

3.相关人员不得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个人干预。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仅代表具有申报资格。

(二)凡符合申请条件者,可从黑龙江作家网自行下载《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申请表须正反面打印)。申请表所填报信息及申报作品须真实有效。

(三)申报材料在本年度内有效,均不退还,请申请者自行保管好重要原始资料。未获批准并再次申请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准备材料进行申报。

(四)请用印刷品、挂号、快递等方式邮寄申报材料,并注明“申请入会”。勿用包裹投递。

(五)有抄袭、剽窃行为的申请者,一经发现省作协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77号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组联处

邮编:150090     电话(传真):0451-53969910

电子版《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文学创作活动小传》发送至邮箱:zlc9910@163.com(评审以纸质材料为准,电子版仅作存档之用。)


附件: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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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申请表须正反面打印

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附件链接